发表于: 2009-03-10 14:04 点击:1324
有关重庆各法院情况介绍可到法硕中心领取。
根据我市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中组发〔2008〕25号)以及《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渝组发〔2005〕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法官和公开招录法院系统工作人员370人,其中:法官28人,工作人员342人(具体情况见《重庆市2009年公开选拔法官和公开招录法院系统工作人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附后)。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截止2009年7月31日,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以上”含本级,下同)学历。《职位表》中对学历、学位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年龄条件
年龄下限:截止2009年7月31日,年满18周岁(即1991年7月31日前出生)。
年龄上限:大学本科生,1983年1月1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大学本科生,以及正在重庆市法院系统从事书记员(速录员)工作且截止2009年7月31日满1年以上的人员,1979年1月1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和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硕士研究生,1977年1月1日后出生;《职位表》中对有关职位的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有关体检要求。根据人民法院的工作需要,身体不得有残疾。报考法官、法官后备人员、书记员职位的男性身高在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55米以上。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双眼裸视在4.8以上或矫正视力在5.0以上,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
(五)符合《职位表》中规定的各职位的资格条件。
(六)符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1、受过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曾被劳动教养的;
5、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6、现役军人,未满试用期或被辞退后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聘任制公务员)以及重庆市法院、检察院系统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7、在读的非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8、2004年以来被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在公务员招考中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
9、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或受到两次以上刑事处罚,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10、其他不适合在人民法院工作的情形。
二、选拔和招录程序
(一)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于2009年3月15日10:00至3月27日17:00期间,登录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进入报名系统,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后,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报考申请,上传电子相片,网上支付笔试费用。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人员应按照诚信承诺书要求,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的各项内容并上传电子照片(免冠登记照,jpg格式,20kb以下),记住系统分配的报名序号和密码(报名序号和密码用于再次登录报名系统、修改部分报考信息、下载打印准考证和资格审查表、成绩查询等)。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
提交报考申请后,即根据提示网上支付笔试费用(笔试考务费每科50元,考两科的合计100元,考三科的合计150元),确认参考。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参考。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可减免笔试费用。此类考生报名时应按要求填写减免笔试费用情况,并先在网上支付笔试费用,笔试结束后一小时内在考场工作人员办公室凭以下证明领取退还的笔试费用: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报名时未按要求填写减免笔试费用情况的,或笔试结束时未及时领取的,不得减免笔试费用。
3月30日,在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公布报名和开考情况。法官职位的选拔计划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不得小于1:2,其他职位的录用计划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不得小于1:3,达不到比例的,则相应减少选拔或录用计划数。减少选拔或录用计划数后仍然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本次不开考,报考该职位的人员可改报其他职位,不改报其他职位人员,可退还笔试费用。
4月6日9:00至9日17:00,考生登录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未按时按要求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准考证是报考人员参加笔试、资格审查、专业技能测试、体能测试和面试的必备证件之一。
(二)笔试
笔试在重庆市区统一组织进行,时间暂定为4月11日(准确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于4月6日在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和重庆法院网公布,以下未注明通知方式的均为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和重庆法院网)。
笔试科目及分值:报考法官职位的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各为100分;报考其他职位的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法律基础知识》三科,各为100分。笔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的考试范围以《重庆市2009年公开选拔法官和公开招录法院检察院系统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由市委组织部在公布笔试成绩时统一划定。合格人员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一定比例进入下一招录程序。若某一职位无笔试合格人员,则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免考《法律基础知识》,其成绩按所有考生中该科最高分数计算。其中,报考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渝中、江北、南岸、沙坪坝、九龙坡、渝北、巴南、北碚、大渡口、万盛、长寿、江津、永川、合川、双桥等区人民法院的考生申报免考《法律基础知识》的,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或B证。
以下两类人员,笔试成绩加5分:截止2009年7月31日,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服务期满取得《服务鉴定书》之后1年内以及未满服务期但已服务1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重庆)计划志愿者;报考黔江区和石柱、秀山、酉阳、彭水自治县人民法院且属当地主体民族的考生(石柱自治县的主体民族是土家族,黔江区和其他自治县的主体民族是土家族和苗族)。以上两类人员以有关方面的证明材料为准(详见“资格审查”),同时具备两种以上身份的,只加分一次。
免考《法律基础知识》(成绩按所有考生中该科最高分数计算)和笔试成绩加5分可同时享受。
考生网上报名时填写的报考信息中包含免考和加分申请,凡填写不实的,即取消进入下一招录程序的资格。
笔试成绩查询时间于笔试当日通知。
(三)资格审查
笔试成绩公布的次日,公布拟进入下一招录程序的人员名单和资格审查通知。报考聘任制书记员和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数1:3的比例进入资格审查,报考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考生,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选拔或录用计划数1:2的比例进入资格审查。进入资格审查最后一名的笔试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资格审查。报考该职位的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拟进入下一招录程序的人员登录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报名系统,打印《重庆市2009年公开选拔法官和公开招录法院系统工作人员资格审查表》(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在规定时间内持以下证件、证明到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查:
全日制普通高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经学校招生就业部门签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格审查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准考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他考生须提供经工作单位签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格审查表》(无工作单位的不签章),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所报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准考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已享受加分的志愿服务西部(重庆)计划考生,还须提供重庆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已享受加分的少数民族考生,还须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已享受免考《法律基础知识》的考生,还须提供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所报职位有其他资格要求的,还须提供相应的证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本人因故不能到场接受资格审查的,可委托他人办理资格审查相关事宜(报考司法警察的考生必须本人到场接受资格审查),被委托人须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中发现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以及已享受免考《法律基础知识》或加分,但不能按要求提供有效证件、证明的,取消其进入下一选拔或招录程序的资格。若由此出现缺额,于第一次资格审查结束的次日,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并公布人员名单。若递补人员笔试成绩出现并列的,则并列人员同时进入下一招录程序。递补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按上述要求持相关证件、证明到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查。若再次出现缺额,则按上述办法再次递补,直到符合下一招录程序的人员比例为止;若达不到比例,按实际人数确定。资格审查结束后,公布进入下一选拔或招录程序的人员名单。
若某一职位无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则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四)特殊职位考试
1、专业技能测试
报考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专业技能测试,专业技能测试在重庆市区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人选及有关要求于资格审查结束后的次日通知。专业技能测试为笔录(手写记录),共100分。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查询时间于考后的次日通知。资格审查合格后进入专业技能测试的考生放弃考试的,不递补。
2、体能测评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在重庆市区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人选及有关要求于资格审查结束后的次日通知。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4项中有3项达到规定标准为合格。如因体能测评不合格或资格审查合格后放弃测评导致未达到招录计划1:2比例的,按报考同一职位考生的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电话通知)。体能测评成绩于当天公布。
若某一职位无体能测评合格人员,则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五)面试
资格审查合格(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须体能测评也合格)的考生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报考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依据笔试成绩与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数1:2的比例进入面试。按以上办法,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笔试成绩(或笔试成绩与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之和)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进入面试的考生放弃考试的,不递补。达不到1:2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面试在重庆市区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人选及有关要求于公布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后的第三天通知。面试满分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若某一职位无面试合格人员,则该职位本次停止选拔或招录。
(六)体检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据总成绩(报考法官职位的总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报考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总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成绩÷3×45%+专业技能测试成绩×15%+面试成绩×40%;报考其他职位的总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成绩÷3×60%+面试成绩×40%)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
总成绩、体检时间、人选及有关要求于面试结束后的次日公布。
体检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等规定执行,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实施。其中,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2〕60号)、《关于执行人事部、公安部公开招录人民警察身高标准的通知》(渝人发〔2006〕76号)等规定执行。
如有体检(含身高)不合格的,从报考同一职位的面试合格人选中,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若递补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上述确定体检人员的办法处理。一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体检均不合格的,该职位本次停止选拔或招录。
(七)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核对象。考核工作按照《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
如有考核对象考核不合格出现空缺的,按照确定体检对象的方式递补(体检合格后列为考核对象)。因考核不合格且无递补人员的,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八)公示
经考试、体检、考核后确定的拟选拔或录用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拟选拔或录用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工作单位(应届生为毕业院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西部(重庆)志愿者的服务所在地等,证明报考者符合报考条件和加分、免考条件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如有公示后被认定为不符合选拔或录用条件或本人放弃而出现空缺的,按照确定体检对象的方式递补(体检、考核合格后列为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因公示后无合格人员且无递补人员的,该职位本次停止选拔或招录。
(九)调动和录用
1、经公示不影响选拔和录用的(不包括报考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考生),按规定办理调动或录用手续。选拔的法官,按其原有职务职级安排相当职务职级。其他新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2、经公示不影响录用的聘任制书记员,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并由用人法院与录用人员签订聘任合同。聘任起始时间以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录用的时间为准,期限统一为三年,其中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聘任期满按有关规定续聘或解聘。
3、录用时未取得填报的学历学位者,可适当推迟办理录用手续,但最迟不超过2009年7月31日。截止2009年7月31日,仍未取得填报的学历学位,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为准,若报考者按该学历学位不符合报考条件,则取消录用资格。因此出现空缺的,按照确定体检对象的方式递补(体检、考核、公示合格后办理录用手续)。办理录用手续时无合格人员且无递补人员的,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4、被录用者须在录用法院工作满5年(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调出的除外)。
三、其他事宜
市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录用的不具备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由录用人员所在法院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人民法院挂职锻炼两年。
招录的聘任制书记员,按中组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18号)执行,实行合同制管理,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聘任期间享受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和有关福利待遇。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法院与受聘人员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身份和履行书记员职责。
本简章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67673230
访问网站: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 www.cqleaders.com
重庆法院网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