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阳成集团tyc9728曹相见教授在《法律科学》2024年第5期发表题为《个人数据的财产权》的文章。文章围绕个人数据的共享性,分析其制度基础及其对用户权利、财产排他性的影响,回应个人数据确权的社会需求。
文章指出,个人数据的共享性意味着个人数据只有形成规模才有分析、预测价值,它源于符号世界的认识功能,具有必然性。但个人数据的来源和生成并不能成为用户分享个人数据财产价值的正当理由:除用户单独生成的情形外,个人数据的共享将打破用户对个人数据财产价值的独自拥有;即便用户的行为构成合同履行,也只是取得数据服务合同所支付的服务对价。数据财产的排他性与个人数据的共享性并不矛盾,因为后者影响的是数据财产的形成,而不是数据财产的内容。除数据由用户单独生成的情形外,个人数据的财产利益应由企业享有。在数据权利中,资源持有权旨在支配所收集个人数据的分析、预测价值,加工使用权为其权能,产品经营权则是数据加工的结果。数据的权利分置缺乏规范上的必要性,无法也无须借助权利束、权利块理论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