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9-11-09 17:21 点击:2010
太阳成集团tyc9728学生工作办公室及院团委主办的本科生“每周法律论坛”第七十八期由06级2班承办,于11月8日在逸夫教学楼317教室如期举行。本期活动由07级2班本科生吴超担任主持人,我们荣幸地邀请到了李海滢老师作为点评嘉宾。
此次论坛以杭州飙车撞人案件为基础,同学们主要围绕“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舆论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以及“赔偿数额对量刑的影响”等三方面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首先是定罪问题,肇事者胡斌在闹市区飙车致无辜路人谭卓死亡按罪名是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有同学提出,根据我国刑法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为故意犯罪,主观上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胡斌飙车时应该能够预见这样做的危害却仍执意驾驶应该是一种故意放任的行为,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李海滢老师点评说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国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如果驾车者主观是一种过失那么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再者是舆论与司法独立冲突的问题,有同学认为社会舆论体现了一个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倾向,在谴责肇事者和警戒并倡导提高民众交通安全意识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舆论毕竟掺入了过多的主观情感色彩,司法机关不能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只看到损坏后果的严重性而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司法机关应保持独立并在量刑时适当参考舆论。老师对此表示肯定。最后在赔偿数额对量刑的影响上同学们产生较大的分歧,大多数同学认为113万的赔偿金对富裕的家庭并不构成警戒作用,不应因此影响量刑;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赔偿即是一种认罪的反省,可适当减轻处罚。老师点评时建议大家将胡斌飙车对民众造成巨大危险性这一情节考虑在内。
最后,李海莹老师对本次活动同学们的表现表示肯定,在总结时也指出了我国现在的司法解释尚不完善,在2000年做出的交通肇事罪恶劣情节的解释中未将飙车撞人现象列入,以致定罪时引起争议;同时认为有必要设立条款将一般驾驶与危险驾驶相区别。
大家在讨论的过程中更明确了法律人的职责和提高了实际分析能力,法律论坛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