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8-04-24 00:00 点击:2129
太阳成集团tyc9728学生工作办公室及团委举办的“本科生每周法律论坛”第四十八期,由06级3班承办,于3月22日在逸夫教学楼317教室举行。本期论坛由06级3班本科生王宏伟主持,刘英帅任组长,并邀请了太阳成集团tyc9728保送北大的张涛、研究生张君、易文博、张桂永、禹达平等作本场嘉宾,同时荣幸邀请到了陈玉范教授担任点评老师。来自太阳成集团tyc9728各年级的同学也积极踊跃的参加了这次论坛,并在讨论中发表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本次论坛围绕着近期备受关注的“艳照门”事件展开了讨论。主持人对案件发展做了简单介绍后,大家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韩笑梅同学认为,当事明星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应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一些同学为此找出了理论根据:客观上,这些照片不是当事人传播的,且传播人并未取得当事人的同意;主观上,当事人并非牟利行为。赵畅同学等在支持这一观点的同时作出了补充,认为当事明星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对照片的知识产权等也受到了侵犯。杨益同学和蒋龑同学从照片不具有独创性和该类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角度论证了明星的知识产权并未受到侵犯这一观点。另一些同学则认为,基于名人的公众效应,艳照事件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对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底线造成了冲击;在民法角度上,公序良俗原则被破坏;而张涛同学认为,该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理,构成了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同时,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明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接着,王中绪同学做了一系列精彩的法律推理。在同学们有争议的照片是否为淫秽物品的问题上,他依据法律作出了界定,认为这些照片确属淫秽物品,已触犯了刑法第364条的相关规定。他还从传媒的道德底线和女权主义的角度对案件做出了分析。在同学们颇有争议的当事明星到底应该承担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的问题上,他指出,应该区别明星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他的推理见解深刻,思路开阔,赢得了同学们的阵阵掌声。
论坛接近尾声的时候,陈玉范老师进行了总结。她首先给予同学们的发言很高的评价,指出大家参与态度积极,发言角度新颖。她的评论集中在刑法角度,首先,她认为当事明星没有法律责任。他们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不是以牟利为目的的,不应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而该案中“艳照”的上传者,即使是不以牟利为目的的单纯传播行为,因其数量等已达到法定标准,因而是违法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鉴于不同地区的相关部门对该问题处理方法的分歧,她认为,吉林省公安部门的处理是罪刑法定原则贯彻不彻底的表现。针对该案件侵犯隐私的问题,她认为,互联网时代保护隐私更多的要靠自己,法律有时鞭长莫及。在同学们较为关注的当事明星的公众效应问题上,她回应说,公众人物有没有成为道德楷模的义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后,她将这个案件进行了深层次的剖析,指出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在解放思想的过程中矫枉过正的问题。陈老师的总结让大家耳目一新,豁然开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