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7-12-05 00:00 点击:2002
展现法学魅力,碰撞智慧火花。由太阳成集团tyc9728学生办公室、太阳成集团tyc9728团委联合主办,05级9班承办的第44期每周法律论坛于11月18日晚在逸夫教学楼109教室准时拉开序幕。本次法律论坛由何智勇同学担任主持,并且荣幸的邀请到了04级优秀学生刘威及硕士研究生张涛作为嘉宾参与讨论,除此之外更有钱大军博士作为点评嘉宾做客本次论坛。此次论坛还吸引了同学们的广泛参与。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激烈的讨论开始了。
受教育权和宪法司法化是此次论坛的主题。其背景是原告齐玉苓在十年前参加中考,被一所商业学校财会班录为委培生,但原告就读的滕州八中在收到通知书后,直接将它送给了和原告同级的陈晓琪,陈遂冒用原告的姓名在商业学校财会班就读直至毕业,后被分配到银行工作。直到1999年,原告才得知真相,于是齐以自己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受到侵犯为由,对陈晓琪及其父陈克政、商业学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提起诉讼,在这个对被誉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案子的讨论中产生了诸多问题,请听同学们如是说。
本案产生的三个问题成为讨论的焦点,首先是对教育权利是公权利还是私权利产生了不同的意见。王耀刚同学认为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规定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受教育权利属于公权利。而刘威同学则提出疑义:宪法是公法,但宪法上规定的权利可以是公权利也可以是私权利,比如姓名权在民法上有私权利的体现。其次本次论坛还产生另一个关注点:当部门法缺位时,应以何种方式解决此种尴尬。邹小彤同学认为齐玉苓案件是立法缺位的尴尬的体现,各部门法的立法具有滞后性。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将宪法作为依据,宪法司法化可以运用。张涛则认为可以通过民法概括条款及对概括条款的解释解决此问题。那么究竟此案是否真的是“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呢?对此同学们也各有各的看法。一同学认为最高法院是对教育权的作出一种解释而不是适用。宪法中赋予全国人大对宪法具有解释权,最高法院的解释是违宪的。另一个同学则指出高院作出的并不是解释,只是解决问题的手段。而张涛则认为此案在民事审判厅进行,通过民事程序解决,应属于民事案件,高院的回复涵只是建议,并没有宪法司法化。最后钱博士对同学们的讨论作了精彩点评。他从宪法的定义,宪法的条文和宪法应不应该适用三个角度进行阐述。他提出宪法是价值上的共识,宪法是为了将来而不是为了过去,是面向国家建设的,是其他法律合法化的基础。我国宪法属于类原则,并且进一步指出当法院受理的案件在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时,应当寻找宪法作为依据,这在理论上应当成立,但本案只是用私法途径解决公法缺位的问题,不是宪法司法化。
在热烈的掌声中,此次论坛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