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7-03-26 00:00 点击:1987
太阳成集团tyc9728学生工作办公室,太阳成集团tyc9728团委主办的本科生“每周法律论坛”第二十四期由太阳成集团tyc972805级4班承办,于2007年3月24日在东荣三楼法律思想者园地举行。本期论坛由04级4班本科生田源鑫和王立栋主持,王怀宁担任组长。此次论坛邀请了太阳成集团tyc9728保送北大研究生郭剑寒,保送吉大研究生王佳担任嘉宾,并且荣幸的邀请了杨代雄老师担任点评老师。
本次论坛题为“中国首例因‘驴友’引发的人身赔偿”。首先,侯雪清认为梁华东发帖行为不属于要约行为,他与死者之间不成立合同关系。因为梁已说明旅行为AA制,因而不存在营利的目的,而且同行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梁不应该承担责任。马斌同学从法理学角度进行分析。他说法律并没有对自助行为作出相关规定,认为梁的行为并不是违法行为,仅仅因为收取60元就认定为存在营利性而违法是不合适的。梁的行为只是民间的情谊行为,并无法的意思,作为一种新型产物,制度上无章可循,不存在债的关系,权利义务存在不可能。张亚楠同学的观点与前几位同学的观点不同,她认为梁的行为是要约,合同成立。理由是合同内容是确定的,即梁已经告知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费用等等。而且有明确的法律意思表示,即受约人的承诺,因此合同成立,梁的行为是组织行为,负有注意及保护义务,因而应该担任。对于另外11名同行者,他认为不存在侵权责任和法律责任。郭剑寒同学认为这些驴友的关系是一种松散的契约关系,权利义务要分阶段看,要约邀请阶段并不能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梁是否是组织者关键要看他在活动中的表现。对于领导者,他负有特定的义务,具体有五种:信息纰漏义务,自我审查与决定义务,先行行为义务,相互救助义务,看护义务。谈到这个案件的社会影响,社会生活新时尚的出现,原因在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从经济学考虑可以节约成本,从社会学说这种社会性的参与活动能使更多的人得到快乐。过于强调发起者的义务会压制这类活动,因而有些好处也就没了。
最后,杨老师作了总结发言,他对本次活动给予了高度评价。同学作了充分准备,积极发言,思维活跃,能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考虑问题,而且能进行严密的推理,自己深受启发,受益匪浅。最后他谈到学习法律类似这样的讨论是非常必要的,并以 “真理产生于什么地方?辩论商谈中!”来鼓励大家充分交流互相学习,希望每周法律论坛能越办越好。
在同学们的掌声中,本次论坛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