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办 发表于: 2018-04-12 11:46 点击:356
4月11日下午5:30,由太阳成集团tyc9728本科生2016级1班主办的第155期每周法律论坛在经信教学楼法律实践基地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如期举行。本次论坛邀请到了2016级1班名师班主任太阳成集团tyc9728院长、博士生导师蔡立东教授、太阳成集团tyc9728法学理论教研部副教授朱振老师和特别出席的太阳成集团tyc9728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曹险峰教授,以及博士生、研究生代表李泽旭师哥、杨柳师姐来共同讨论由劝酒引发的法律责任。
论坛开始,担任会议主持人的一班团支书崔雅慧同学首先对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参加本次论坛的老师、师哥师姐和同学们表示了感谢,之后用一则劝酒的漫画引出了今天的讨论话题,并展示了需要探讨的案例。
本次讨论案例的基本案情如下:刘斌、万志凯、董春华及刘斌的妻子施某等 6 人在刘斌家参加宴请。酒席中,几人彼此不停劝酒,现场参加人员大部分都喝了大量的酒。酒后,董春华驾驶施某家的小车载着其他人,万志凯驾驶自家车载着刘斌,去了县城玩。途中,万志凯驾车与赵维樟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严重碰撞,刘斌、万志凯两人当场死亡。事后认定赵维樟负,事后认定赵维樟负事故次要责任,万志凯负主要责任,经鉴定,万志凯事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 260.09MG/100ML,属醉驾。
在展示完案例之后,在座同学先以小组形式进行了讨论,大家都热情高涨,各抒己见。讨论过后,同学们积极发言,充分地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和依据。大家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事故责任的分配上,究竟谁属于责任主体,又应该怎样划分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大家的观点不一而足。
在大家激烈讨论过后,李泽旭师哥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回应了之前发言同学的观点,认为劝酒属于先行行为的一种,劝酒的人对事故应该承担补偿责任。接着,杨柳师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虽然本案是个案,但司法实践中的类似案例很多,她建议我们在网上检索这些案例,厘清它们各自所适用的法条,以更清晰地解决问题。
两位师哥师姐发言完毕后,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曹险峰老师对问题做了简要而精彩的分析。曹老师指出:对于这个问题应该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来解决,对案件中涉及到的请求权逐个分析,用法条来说话,在这个方法和思路的基础上,再深入本案案情,看是否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7条。他认为,本案中刘斌邀请万志凯及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人去自己家参加宴席的行为是否属于第37条中的“群众性活动”尚且存疑,而且本案中的事故并不是发生在群众性活动中的损害,所以第37条并不能完全契合地运用于本案。与本案最贴切最密切的法条应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其在本案中的体现即是对于交通事故中的损害、死亡责任分担如何界定,曹老师指出,我们在分析此案时忽略了肇事的另一方赵某与万某和刘某之间的关系,刘某与万某之间、刘某与赵某之间的相对过失相抵是值得分别考量的。
最后,曹老师分析了本案中所涉及的作为义务。从“同舟无害辅助义务”这一理论出发,本案中作为义务的来源可以看做是因喝酒劝酒行为形成的共同体,而义务主体限于召集人刘某还是其他没喝酒的人也包括在内在本案中尚且无法确定。层层递进地分析过后,曹老师认为本案的责任形态应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以此回应了同学们的困惑,并鼓励同学们进一步思考。
曹老师发言后,蔡院长对案例进行了细致的讲解。他指出:“本次法律论坛的选题和同学们的法律思维方式是值得肯定的。首先,我们法学生应学会如何从法律思维角度来观察问题,明确理由应该优于结论,清晰地认定出发点,做到只要对方认同我的前提,那么便应该认同我的结论。其次,民法的核心原则为意思自治即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此原则不仅体现为民事主体的自由选择,更是自我负责。”接下来关于法律分析方法,蔡院长指出:“刚刚有同学采用了法律关系分析方法,这种方法很好,但是也存在一定限度。在本案中适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反而会徒增烦恼,该方法更加的适用于相对性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后关于义务的产生,蔡院长引导同学们思考安全保障义务是否真的适合本案。
朱振老师随后进一步向同学们讲解了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为同学们带来了更多思考。
在论坛的最后,蔡院长还跳出了案例本身,对大家今后的思考方式,生活态度以及法律论坛的运行方式进行了指点。他指出:“每周法律论坛对于同学们来讲是一个很好的机会。我和你们的名师班主任朱振老师,非常期望同学们能够抓住机会。并且,作为老师,我希望同学们遇到困难能及时向我们求助,搭建好我们之间沟通的桥梁。另外,法律人需要严谨与细心,希望同学们无论在生活还是工作中,都能保持一个严谨且细心的态度。”
在诸多的思考与收获中,本次法律论坛圆满结束。相信大家收获到的不仅仅是案件的分析,更是一次思维的碰撞,人生态度的领悟。老师们不仅为同学们作出了学术上的指引,更有思维方式,乃至人生态度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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