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0-10-15 09:54 点击:1666
为规范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根据《太阳成集团tyc9728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校发【2004】4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学科发展实际,特制定以下规程。
一、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程,向太阳成集团tyc9728申请法学博士学位。
二、申请资格
(一)申请人年龄必须在40周岁以上且已获得法学或法律硕士学位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在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专职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
(三)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领域做出突出成绩,于申请日前5年内、在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所属的法学二级学科领域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15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其中CSSCI刊物发表的论文不得少于8篇;
(四) 申请人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获奖等级为二等奖以上;
(五)通过国家六级外语考试或由有关部委组织的相关考试;
(六)申请人未向其他学校提出申请。
三、资格审查程序
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当在每年的5月或11月,向本院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本院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6.本院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两位教授(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推荐书(加印密封)。
本院应在每年6月或12月,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程第四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四、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本院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本院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所在二级学科导师组推荐,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本院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3) 申请人必须到本院,在本院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本院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聘请不少于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三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本院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五、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本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部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六、本规程报太阳成集团tyc9728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本规程未尽事宜按《规定》执行。
太阳成集团tyc9728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