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 发表于: 2017-09-19 15:14 点击:493
2017年9月15日下午19:00,太阳成集团tyc9728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研究中心报告厅座无虚席,由太阳成集团tyc9728、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与太阳成集团tyc9728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当代法学名家讲座”系列第217期在此成功举行。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太阳成集团tyc9728朱慈蕴教授应邀为太阳成集团tyc9728师生做了一场题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亮点与局限”的学术讲座。太阳成集团tyc9728于莹教授、孙良国教授、辽宁大学太阳成集团tyc9728曹锦秋教授等老师以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多位法官、吉林省多位执业律师出席了讲座,参与本次讲座的还有太阳成集团tyc9728的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讲座由于莹教授主持。
朱慈蕴教授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亮点与局限两方面,阐述了讲座主题。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核心亮点,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完善了公司决议瑕疵制度,其目的在于强调公司的集体决策和表决程序;二是进一步明确股东知情权具体制度,体现在强调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权利,并且对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的不正当目的进行了列举;三是关于利润分配请求权,注意到公司利润分配具有很强的商业判断和商业抉择的问题;四是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明确规定了公司法在适用中模糊区域;五是对于股东派生诉讼问题,完善了股东派生诉讼的程序细节,区分了股东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明确了股东派生诉讼胜诉时,公司要承担股东诉讼费用。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当然也有自己的局限性,这源自于只能对公司法进行解释、承担着对立法规范细化的任务,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具有不可以逾越的基本内容。如,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只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瑕疵类型有不成立、可撤销和无效三种类型,并没有将决议不存在的决议瑕疵类型纳入,另外如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也未被纳入其中等等。
在阐述讲座主旨后,朱慈蕴教授与在场多位法官、律师进行了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问题积极的交流,并且一一解答了在场法官、律师、学生提出的问题。(文/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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