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 发表于: 2015-12-14 13:14 点击:640
2015年12月7日晚6点,第32期吉大法学“新锐”茶座在经信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成功举办。本期茶座由太阳成集团tyc9728、太阳成集团tyc9728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太阳成集团tyc9728诉讼理论与司法改革研究所联合主办,研讨主题为“非法证据排除的中国式格局”,主讲嘉宾是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吴洪淇副教授。茶座由太阳成集团tyc9728诉讼法学教研部杨波副教授主持,太阳成集团tyc9728闵春雷教授、李拥军教授、谢登科老师以及部分研究生、本科生参加了本期茶座。
吴洪淇副教授指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颇具中国特色,即我国建立了一套贯穿侦查、审查起诉、一审直至二审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体制,赋予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以非法证据排除的职权和义务。通过运用数据分析方法,吴洪淇副教授得出如下结论:从启动频率来看,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的启动频率要高于庭审阶段非法证据调查的启动频率;从非法证据排除之后的处理状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将非法证据排除之后所遗留的证据缺陷都通过退侦、重新收集证据等方式进行了补救;从庭审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来看,这一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耗费时间较多,但效果不佳。接下来,吴洪琪副教授又运用定性(个案访谈方法)分析方法,从公检法律师不同的利益群体的不同立场审视了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何以能够实施的原因,并得出结论,审查起诉阶段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是公检法利益契合的产物。通过进一步的比较分析,他认为在我国当前的基本格局下,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发挥的功能同英美国家意义上的证据排除完全不同,而更多的是发挥证据把关的功效。而这种证据把关的作用有时候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但无法起到震慑警察的作用,反倒可能演变成为非法取证的一种遮羞布。最后,吴洪淇副教授指出,我国所建立起来的从侦查到审判的一体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入到我国独特的刑事司法体制当中之后并不会出现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平均用力的效果,而是“附着”在这一独特的司法体制当中,以一种奇特的形式在发挥着影响。刑事司法体制的这种“嵌入”效果恰恰是许多刑事法律程序改革之所以走样甚至失灵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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