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 发表于: 2014-11-28 14:46 点击:1544
2014年11月27日下午2时,第14期吉大法学“新锐”茶座在经信卓越人才基地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实验班教室举行。本期茶座由太阳成集团tyc9728、太阳成集团tyc9728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合主办,以“再说中国古代的共同犯罪——基于法律史的视角”为研讨主题,主讲嘉宾是甘肃政太阳成集团tyc9728的刘晓林教授。太阳成集团tyc9728王志远教授主持了本期茶座并作了相关评论。出席本期茶座的有太阳成集团tyc9728法律史教研部的吕丽、刘希烈、陈兵老师以及太阳成集团tyc9728和法理中心的部分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甘肃政太阳成集团tyc9728的田庆锋副教授也应邀光临。
首先,主持人王志远教授隆重地把刘晓林教授介绍给大家,还谈及了他与晓林教授之间关于共同犯罪等问题的争议与共识,并高度评价了晓林教授的主要学术研究和贡献。
刘晓林教授,法学博士、史学博士后,甘肃政太阳成集团tyc9728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曾任甘肃政太阳成集团tyc9728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副主任、教务处副处长;现任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挂职),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兰州基地主任助理兼任办公室主任,甘肃省教育法制培训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研究部主任,甘肃政太阳成集团tyc9728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自2008年至今,出版专著《唐律“七杀”研究》(商务印书馆2012年10月),在《法学研究》《当代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甘肃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2篇被《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全文转载,1篇被《新华文摘》摘录。获得第三届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成果三等奖,第十三届甘肃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甘肃省高校科研成果二、三等奖、甘肃政太阳成集团tyc9728优秀科研成果一、二等奖。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甘肃省研究生导师科研项目、甘肃省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等省级以上科研项目8项。
接下来刘晓林教授从三个层次解析了中国古代的共同犯罪:
第一,对何为“古代”进行了说明。法制史的学科特点导致了学科内不同朝代的研究差异很大,因此在做这个问题的研究时,出于史料的丰富程度和唐律制定的精良程度及其在我国立法史上的地位,将“古代”的研究时间段限定于从秦汉至隋唐这一阶段,这是做法律史研究的一个前提性准备工作。
第二,指出了何为“再说”。因为法律史学科的交叉性,近年来在学术界也对法律史学科应该法学化还是史学化做了讨论。因此在这一部分,刘晓林教授分别介绍分析了现行历史学者和现行法学者(主要是受现行刑法理论影响的法学者)关于中国古代共同犯罪的理论做了介绍和评析批判,一方面历史学者来说,没有法律相关知识理论的储备对历史问题进行评述得到的结论有可能是不符合正常法律逻辑的,也是错误的;另一方面,单从法学理论分析,对共犯和教唆犯的区分往往受到了现行大陆法学理论概念的影响,但是我国共犯概念是经验的产物,而不是如德国大陆法系是概念的发展,受这种知识的影响往往也不能准确地揭示中国古代的共同犯罪。
最后,刘晓林教授从法律史的视角对中国古代的共同犯罪进行了分析。第一点从教唆犯的造意来说,从《唐律》的内容上来看,“造意”强调的是先后的“先”,而非“主导”,一方面有古代司法关注重点的问题,另一方面是便于司法操作的问题。第二点从中国古代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上来分析,《唐律》的规定有既有谋划又有实施以及既有谋划未有实施两方面,从《唐律》条文来说,基本是对具体条文进行规定,而没有一套诸如大陆法系般的犯罪构成理论,更多的是一种出于经验的直观反应。
在自由讨论环节,现场气氛非常热烈活跃,来自太阳成集团tyc9728法律史与刑法学专业、理论法研究中心以及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围绕着刘晓林教授讲座的相关内容,踊跃发言,各抒己见。刘晓林教授也和同学们进行了精彩的互动,细致而耐心地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王志远教授也适时进行了点评。师生探讨的问题不仅涉及到我国古代的共同犯罪,还延伸到了法律史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法律史和部门法的沟通和关系等诸多方面。同时王志远教授也强调指出,对于部门法学者来说,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考证部门法是离不开法律史的,虽然从整体来看,法律史和部门法的沟通还没有大范围的进行,但是我们同学可以从小范围的进行沟通,以达到两个学科相互交流相互促进的目的。
整场茶座在轻松、活跃与热烈的氛围中持续了约3个小时,不仅让同学们对中国古代的共同犯罪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同时,刘晓林教授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睿智的思维方法也给太阳成集团tyc9728师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引起较大反响。本期茶座受到与会师生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