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 发表于: 2014-10-11 16:17 点击:1378
2014年10月10日,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律师应邀为太阳成集团tyc9728师生作了题为《刑事诉讼中的争议问题》的学术报告。本次学术报告会由徐岱教授主持,李韧夫教授做了精彩点评。
首先,田文昌律师结合自身多年的执业经历,列举了刑事诉讼中的四个问题,田律师在讲述每个问题时都由自身所承办案件的具体情境引出,以案例的方式引导同学们做出自己的理论思考。
第一,关于刑事案件庭前证据开示、被告人阅卷权问题。司法实践中,阅卷权尽管来源于被告人的辩护权,但却只是辩护人才能享有的诉讼权利,证据开示只是在公诉方与辩护人之间展开的证据交换活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面对公诉方的指控,却不能查阅案卷材料和相关证据,这使得被告人在庭审中无法有效地进行质证,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田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庭前应当具有知悉指控自己证据的权利,这不仅源于他们是诉讼的主体,更因为他们是享有质证权的权利主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庭审前对案卷材料的知情权,是确保其有效准备庭审、充分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关于辩方违法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是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已然成为中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说,并且这三个特征是控方证据与辩方证据的共同特征,这种认识已经深入人心。田律师从英美等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性质和功能出发,认为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应当是控方证据的基本特征,或者说至多是定罪证据的基本特征,合法性并非辩方证据的基本特征,进而得出辩方证据不适用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结论。即使辩护律师通过违法手段获取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只要该证据是真实的,就应采纳该证据,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决。
第三,关于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问题。田律师说,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的真正含义,应当是独立于当事人意志和法律规定之外的其他因素,但恰恰必须是忠于当事人。对于法外因素的干预、政府的干预,律师必须独立,不能屈从于其他任何压力和干预,这才是真正的独立。而实践中发生过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律师以所谓独立行使辩护权为由坚持做罪轻辩护,这种做法是曲解了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的真正含义。
第四,关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冲突与选择问题。田律师指出,过去我们往往运用“实事求是”的原则来概括一切,却忽略了实现这个原则的手段和途径。所导致的结果就是轻视法律真实的作用,由于不切实际地过于强调客观真实而使这种真实性失去了证据基础,从而导致了对客观真实认定的主观随意性。实事求是所追求的是一个最终的结果,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在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下,有些案件的证据不可能收集得非常完整和精确。因此,有时候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就会发生冲突。田律师认为,当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法律真实的标准,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实现依靠证据定罪的法治原则,才能推动依法治国和司法公正。
在与太阳成集团tyc9728师生就上述刑事诉讼中的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之后,田律师又对大学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改革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田律师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存在着理论与实务脱节、学科科际之间脱节、实体与程序脱节等突出问题,并就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和愿望。最后,田律师勉励同学们在校期间要积极创造条件去拓展视野,培养真正的问题意识,不要单纯记忆背诵法条,要领会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和理念。
在讲座之后,田律师与太阳成集团tyc9728同学进行了互动交流,同学们踊跃发言,就社会热点问题等向田律师请教:如刑辩律师的执业风险问题、检察院法律监督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问题等,田教授都一一给予详尽深刻的讲述和解答。田律师带来的精彩学术报告令到场的同学们深感收获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