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请各位老师仔细阅读,严格按相关要求填写,并在7月10日前将相关证明材料交到科研办公室(申报书不用提供书面版),并将电子文档发至科研信箱faxuekeyan@163.com。请各位老师遵守时间规定,按时提交!(由于假期学校盖章需要协调时间,故请老师遵守时间规定)。
前两天已经发了相关通知,但请各位申报项目的老师以此通知中的申报表为准(因此附件表已经将开户账号、审核意见等添上)。对此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并再次提醒各位老师注意时间!!
太阳成集团tyc9728社会科学处
关于申报2008年度司法部科研项目的通知
校内文科各单位:
根据《司法部关于发布〈2008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课题申报的公告》精神,现将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保持法学理论先进性,以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积极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规律,研究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为国家法治建设的决策、立法和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做出积极贡献。
二、课题类别和资助经费标准
(一)课题类别
包括: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中青年课题和专项任务课题。
(二)资助经费标准
1、重点课题:最终研究成果为正式出版物的,资助经费不超过8万元;最终研究成果为非正式出版物的(包括论文、报告等),资助经费不超过5万元。
2、一般课题和中青年课题:最终研究成果为正式出版物的,资助经费不超过5万元;最终研究成果为非正式出版物的(包括论文、报告等),资助经费不超过3万元。
3、专项任务课题:司法部不资助经费,课题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自筹经费。
三、申报要求
(一)申请者条件
1.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对申报课题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足够时间专心研究。
3.申请者(课题组全体成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申请重点课题者,课题主持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申请一般课题和专项任务课题者,主持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已取得博士学位;申请中青年课题者,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超过39周岁(1969年7月15日后出生),并且均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已取得博士学位。
(二)申报注意事项
1.申请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专项任务课题者,需提供主持人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申请中青年课题者,须提供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没有证书者,需出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书面证明。
2.每个课题主持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课题的申报;其他参加人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两个以上(不包括两个)课题的申报。
3.申请课题,原则上需有不少于三人组成的课题组;确实认为本人已有足够的研究成果,有能力和时间按期保质完成研究任务的,可以单独申报,无需专门组成课题组。
4.专项任务课题的申请者须自筹3万元以上的研究经费(不含出版经费),并附经费资助单位的证明材料。
5.选择课题研究内容:《课题指南》为课题的研究范围,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申报的研究内容,原则上从《课题指南》中选定,课题名称可以用原名称也可适当变动;中青年课题和专项任务课题的研究内容,不受《课题指南》限制,可以从中挑选也可自拟。
6.课题研究成果形式包括专著、编著、译著、教材、论文、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或其他。研究成果为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的,须正式出版;研究成果为系列论文的,重点课题课题组须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与课题研究相关的论文3篇以上,其他课题须发表2篇以上;研究成果为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的,须有省(部)级以上单位出具的采用证明。
7.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两年。
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正在承担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未取得《结项证书》的。
(2)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科技部、中国法学会等中央部委批准的同一研究内容的课题。
9.凡在课题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司法部有权随时撤销已立项课题,追回课题资助经费,并取消个人两年申报资格。
10、我校“课题管理费”按8%计算。
四、申报办法
1.请项目申请者下载《申请评审书》,按要求如实填写,统一用A4纸打印,于左侧装订。
2.申报材料包括:⑴《申请评审书》一式11份(含1份原件);⑵《申请评审书》电子版。
五、申报时间
请各单位科研秘书务必于7月10日前,将本单位申报材料报送社会科学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霍志刚 联系电话:85166117
E-mail:zhigang@jlu.edu.cn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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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社会科学处
200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