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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成集团tyc9728功勋教授、校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张文显发表论文《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法理和哲理》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06日 20:39     点击数:

林大学太阳成集团tyc9728功勋教授、太阳成集团tyc9728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咨询委员会委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召集人张文显在中国政法大学70周年校庆专刊、《政法论坛》第三期发表文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法理和哲理》。

本文是张文显教授深耕习近平法治思想、探索分析法治中国理论的系列成果之一,对推进我国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文的发表也为太阳成集团tyc9728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指明了方向。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法理和哲理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科学的理论体系,展现了对法律本质的揭示、对法治规律的阐明、对法学真理的追求。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其科学的理论思维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扎根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沃土上,不仅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提供了正确认识和精辟阐释,而且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前程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它所蕴含的丰富而深邃的政理、法理、哲理,作为科学理论体系的构成和表征,诠释了“中国之治”的“中国之理”,传递着“人类文明”的“法治之道”。本文采撷其中三十条命题,集中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政理、法理、哲理,展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强大解释力、卓越创造力、鲜活生命力,揭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推进在真理和正义的制高点上深入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政理;法理;哲理

明代思想家冯梦龙曾言:“一时之强弱在力,千古之胜负在理。” 法国政治家拿破仑亦说过:“世上有两种力量:利剑和思想;从长而论,利剑总是败在思想手下。”习近平多次引用这两句名言来表明思想和理论之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重大意义,并指出“我们不仅要让世界知道‘舌尖上的中国’,还要让世界知道‘学术中的中国’、‘理论中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中的中国’。”习近平法治思想之所以能够作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中释放实践伟力,之所以能够作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为人类政治文明进步注入动能,正是因为它以科学的理论思维、深邃的历史眼光和宽广的世界视野,把握了人类法治发展的本质和规律,回答了世界和时代为法治提出的重大课题,让马克思主义真理的光芒在辽阔的中国大地上得以绽放。作出这样的论断,主要理据在于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丰富而精深的政理、法理和哲理,向世人展现了“政理、法理、哲理中的法治中国”。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法理和哲理中,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科学性和真理性得到了充分释放,人民性和实践性得到了充分贯彻,开放性和时代性得到了充分彰显。

本文拟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法理、哲理中,各采撷10个具有原创性且为政界学界熟悉的命题作出学理阐释,以期展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强大解释力、卓越创造力、鲜活生命力,在真理和正义的制高点上深入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

“政理”是中国文化的一个基本范畴,其含义多指“为政之道”“政治事理”“政治理念”“政治智慧”“政治清明”等。早在公元前700年左右,著名政治家、思想家管仲就论及“政理”,指出“兵虽强,不轻侮诸侯,动众用兵必为天下政理。”此处“政理”,一谓正理,二谓政治。西汉著名经学家、文学家、文献学家刘向曾著《说苑·政理》,专门记述君王与圣人、国君与臣相之间有关经国序民、治国安邦的对话,论道:“政有三品:王者之政化之,霸者之政威之,强者之政胁之,夫此三者各有所施,而化之为贵矣。”唐代政治家、文学家韩愈抨击时弊恶行,指出:“鞭笞役使,至死乃休。既乖律文,实亏政理。”宋代思想家陈亮在其《书欧阳文粹后》指出:“公之文根乎仁义而达之政理,盖所以翼‘六经’而载之万世者也。”宋代政治家、文学家柳宗元在《答元饶州论政理书》中,用“政理”指称国家治理的道路和方略,在致友人的回信中纵论国家和社会治理之“政理”。他论及各地方赋税混乱的弊政,提出建立统一的征收有度的赋税制度;引孔子之训“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倡导富者与贫者各得其所、天下相安;论及《春秋》,赞赏友人“取圣人大中之法以为理”的智慧和能力;褒奖举贤任能之善德等。

除“为政之道”外,“政理”还指政治清明、政绩卓越、政治智慧等,如《后汉书·张衡列传》云:“衡下车,治威严,整法度,阴知奸党名姓,一时收禽,上下肃然,称为政理。”《明道编》云:“故当时政理清明,风俗淳厚。”《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论》称赞诸葛亮“内修政理”“器能政理”,而诸葛亮本人则指出:“治国者,圆不失规,方不失矩,本不失末,为政不失其道,万事可成,其功可保。”宋太宗还论及法律与政理的关系,指出:“法律之书,甚资政理。”

古老的“政理”概念淬炼于波澜壮阔的历史中,在21世纪治国理政实践中汲取新的精华,并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所汲取而获得新的生命。在当代中国,法治领域的“政理”意指“以法而治、依法治国”的“政治之道”“政治逻辑”“政治理念”“政治事理”等,是关乎法治建设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问题,是法治理论研究的核心论题。习近平法治思想遵循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政治和法治的辩证逻辑,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政理命题,例如:

(一)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种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

这是习近平在总结人类政治文明演进规律和法治发展历史逻辑的基础上,对政治和法治必然联系做出的精辟阐释。三个排比分句瞄准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靶心,表明“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的政理之要。

第一,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在人类政治法律思想史上,不同政治理论学说都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为其所处历史阶段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提供理论证成、设计政治框架。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希腊政治学说,为雅典政治法律制度提供了理性辩护;以霍布斯、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为启蒙时期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奠定了理性基石;现代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为资本主义法治发展再造了理论基础;而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及其中国化理论成果,尤其是其国家学说、政党学说、国体论、政体论、民主论、法治论、权力论、权利论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建设打下了坚实的思想根基。表面看来,法治形态的演变和政治理论的转换是两条并不相干的历史轨迹,但其本质上是形影相随、不可分割的。

第二,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治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共同为它们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所决定,是“同根同源”的关系。各民族不同的经济基础、具体国情、文化传统和社会矛盾,决定了它们在上层建筑中的结构关系和政治逻辑。同时,在不同的结构关系和政治逻辑之上,法治模式开始形成和发展。从世界范围来看,法治虽然是大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治理方式,但其具体模式千差万别,根由正在于深藏其中的各自迥异的政治逻辑。

第三,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政治立场决定法治道路。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从根本上说是一个政治方向问题,而方向是由政治立场决定的。资本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立场集中体现为以资本为中心,服务于资产阶级专政;而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则坚持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始终把贯彻人民民主、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习近平反复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根基在于人民”,正是旗帜鲜明地表明了我国法治道路的人民立场,与西方资本主义的法治道路划清了界限。

(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阐明了政治和法治的必然联系,而且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并强调指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为什么说“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呢?第一,坚持党的领导是确保法治建设正确方向的根本政治保证,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确保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旗帜不动摇、人民本色不变色。第二,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的根本思想保证,只有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才有不竭的思想动力和可靠的科学支撑。第三,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的根本行动指南,只有中国共产党的顶层设计,全面依法治国才有了总目标、总抓手、战略布局、重大任务、重要保障,才能够顺利而持续推进。第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最根本原因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这一认识充分说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不是空洞的,而是具有实实在在的实践指导意义。

(三)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不仅提出了正确的治国理政之道,而且也澄清了诸多错误的认识,破解了缠绕在法治之上的政治困惑。“党法关系”便是其中重要一例。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是政党政治,政党是政治力量的代表,国家政权掌握在执政党手中并由执政党运作,执政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政策深刻影响着法律制度、法治体系及其运行。所以,政治和法治的关系在现实中集中体现为党和法的关系,对于由中国共产党唯一执政和长期执政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更是如此。正确处理好党和法的关系便成为正确处理好政治和法治关系的关键。习近平一针见血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

那么,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和法的关系?一方面,习近平以逻辑严整、内涵深邃、立场鲜明的理论命题,正面阐明了党和法的一致性,即“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另一方面,习近平洞察秋毫,义正词严地指出党和法的关系不能被归结为“党大还是法大”这个虚幻的悖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有的人抛出所谓“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实质是要把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对立起来,要害是否定党对法治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

(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政理”作为治国理政之“道”,既说出了理论上的“道理”,也指明了实践中的“道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要义之一,便是立足于新时代法治建设实践,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认识不只停留于它的重要意义上,而且概括了这一道路的内涵所在。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这些“基本的东西”,归结起来,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它们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正是这三个“核心要义”,明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内涵和基本内容,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性质和根本要求,描绘出了这条道路的鲜明特征和鲜明标识。更重要的是,这三个“核心要义”,不只是对过去中国法治建设经验的一个总结,也是对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提出的三个重要标准,具有当下和未来的导向价值。

(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习近平指出:“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三统一”这条基本经验是百余年来中国人民探索政治发展道路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历经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

“三统一”体现了精湛的政理逻辑:第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第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也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所在;第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提出了“三统一”的政理,更重要的是科学指出了这一政理的制度载体,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并不是统一于头脑的抽象观念,而是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这一实践的制度载体。

(六)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法者,治之端也。”这一古老的法家政理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被赋予新的时代精神和政治智慧,以“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必然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等政理命题淋漓尽致地表达出“法”之于国家治理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之所以把全面依法治国定性为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因为:

第一,全面依法治国事关党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是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推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为更好治国理政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个全局性问题。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就会落空。

第二,全面依法治国将彻底实现从封建专制到民主政治、从人治到法治的革命性转型,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应当完成而没有彻底完成的历史任务,彻底改变僵化的人治思维定势和滞后的国家治理模式,开辟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化道路,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这对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无疑具有空前的革命意义。

第三,全面依法治国要真正实现突破,就必须以革命勇气和改革思维,大刀阔斧地推进法治领域的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体制机制弊端和思想观念,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法治根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领域广泛而深刻的革命而强力推进,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治理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治理大事,使国家治理呈现出科学化、法治化、民主化的新气象,创造了中国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道路。

(七)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当代中国政理的核心主题,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是这一主题的两个方面。习近平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政理定义和核心要义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政理定义和核心要义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适应国家现代化总进程,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是内在衔接、有机统一的。第一,二者统一于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第二,二者统一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即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推进、形成治国理政合力。第三,二者统一于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政治和法治实践,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既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环节,也是依法执政的主要内容。第四,二者统一于宪法及其全面实施,这就是“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第五,二者统一于治国理政的领导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越来越广泛,对民主自由、公平正义、权利保障、共同富裕、生态良好、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等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这就要求不断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能力,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八)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

宪法是政治的产物,也是法治的原点,是联结政治和法治的纽带。因此,宪法观表达了一个宪制国家的重要政理。在我国思想史上,关于宪法的定义和意义众说纷纭。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时候,毛泽东精辟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总章程”“根本大法”从此也就成为中国宪法观的经典概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习近平对“总章程”和“根本法”的经典定义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同时,基于对我们党执政规律和治国规律的科学认知,提出“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习近平关于宪法的政理论述,揭示了我国宪法制度的本质和根据,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

关于“总章程”,习近平进一步提出我国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治国理政的总章程”。这是因为: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度和执政地位,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了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职权的程序,建立了有效的制约机制和监督体系,是国家机器有效运转的根本遵循和最高准则。

关于“根本法”,习近平指出,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一系列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一系列重要原则。习近平还系统论述了宪法的根本法特质。一方面,他引用“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的法谚,提出“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另一方面,他基于对我国宪法六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和经验教训进行的反思,多次强调“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关于“根本法律依据”,习近平指出:“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历史和实践表明,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权力是政治学的核心概念,而认识权力的本性并对权力划定界限、实行监督就成为关键的政理。习近平多次直指“权力的本性”,提出:“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是古今中外都证明了的一个道理。”基于这些论断,习近平强调指出,依法治国、依法治军,关键是依法治权,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所谓“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

具体而言,依法设定权力,关键是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权力运行流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不得法外设定权力,严禁公权私用。依法规范权力,核心是给权力立规矩、划界线,明确权力的属性、内涵、边界,权力与责任的关系,自由裁量权的基准等。依法制约权力,就是要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原则,通过精细的制度设计,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不同性质的权力由不同部门、单位、个人行使,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依法监督权力,就是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切实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特别是要把一把手管住管好。要强化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

(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经国序民,正其制度。”“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制度自古以来就是中国政理的重要议题,它在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中也不可或缺。习近平法治思想升华了制度的政理,不仅提炼出“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制度竞争是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方面,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赢得战略主动的重要优势”等理论命题,而且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创新概念,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策部署中,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阐释如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鲜明的本质定位,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由此决定,建设法治体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而不能被西方错误思潮所误导,把法治体系建设变成“对标”西方法治体系、“追捧”西方法治实践。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只有构建系统完备的法治体系,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铺就坚实基础。当前,推进法治体系建设,关键是加快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难点和重点在于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律正确有效实施,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理

“法理”是中国法学的核心范畴,是一个由中国思想家最早凝练、广泛和持久影响世界的社会科学概念。“法理”一词最早出现在一千九百多年前的汉代,在史册中有“明于法理”“明达法理”“明练法理”“雅长法理”等词汇,作为对法律人才的称赞之语,后演变为律文所蕴含的正当依据、治国理政的根本原理等,南朝齐武帝永明年间,廷尉孔稚珪曾奏曰:“臣闻匠万物者以绳墨为正,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到了唐代,“法理”一词多指法意、法律智慧、法律知识等,故唐代统治者明确提出“不习经史,无以立身;不习法理,无以效职”,把熟谙法理作为选拔官员的重要条件之一。在宋代,“法理”的意涵更为丰富,一指法律条文,二指天理与国法,三指断案时的法律原理,曾流行“当人情、合法理”“谨持法理,审察人情”等话语。“法理”一词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内涵不断丰富完善,并深刻地影响着国家治理、法治实践和法律文化。

在当代中国和世界,法理成为一个哲学社会科学界流行的学术概念和公共话语,其基本语义和意义包括法的原理、法的精神、法律原则、法律通说、法学理论、法律生活和法治实践中的美德和公理,法律和法治实践的正当性理据等。总之,“法理”作为学术概念,体现了人们对法的规律性、终极性、普遍性的探究和认知,体现了人们对法的目的性、合理性、正当性的判断和共识,体现了人们对法律之所以获得尊重、值得遵守、应当服从的那些内在依据的评价和认同。法理作为公共话语,体现了法律和法治文化传统中定分止争、惩恶扬善、治国理政的智慧,积淀着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融通着古今中外关于法律法治的原理、理论、学说、共同价值等。

法理与法治的关系,可谓“道法相依”,即“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习近平法治思想善于运用法理话语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解释力、公信力、感召力,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法治领域重大改革、有力有理地开展涉外法治斗争提供了充分的法理支撑。习近平关于法治的重要讲话和论著可谓“各篇都有法理金句、通卷闪耀法理珠玑”,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法理命题,例如:

(一)法治的根基在人民

“天下何以治?得民心而已!天下何以乱?失民心而已!”“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法治的根基在人民。”“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这些论述和引论深刻阐明了法治的人民性法理。

坚持法治的人民性法理,就是要坚持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秉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核心价值观,始终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把人民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作为法治建设的主体,作为推动法治文明的根本力量,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弘扬人民权益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靠人民维护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做到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就是要把维护和发展人民权利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全面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以切实有效保护公民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为基点,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就是要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通过制度化法治化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全体人民当家作主。

“古之为政,爱人为大。”“治政之要在于安民,安民之道在于察其疾苦。”“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把人民摆到最高位置,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矢志不渝地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良法善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公平感。

(二)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这些论述和引论充分说明,“法治”是一个价值概念,它既是人类法治文明的普遍价值,更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

“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在立法层面,“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在法律实施层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可触、可感、可信。在公正链条中,司法公正具有特殊的意义。“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正所谓“赃吏犯法,法在;奸吏坏法,法亡。”习近平曾经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说明这一深刻道理,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三)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世界上有各种各样的法治模式,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系统考察和深度反思古今中外各种法治模式的基础上确立了“良法善治”理念,开创了“良法善治”的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习近平还多次引用商鞅“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和王安石“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的名言来论证良法善治。这些论述和引论使“良法善治”理念更加明确、内涵更加清晰。

所谓“良法”,在中国古代社会,就是体现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传统美德的法律;在现代社会,就是体现民主、人权、自由、平等、公正等当代核心价值、共同价值和传统美德的法律。具体而言,就是反映人民意志、尊重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保障改革发展、引领社会风尚、得到人民拥护的法律,就是符合人性、人文、自然、经济、政治、社会的客观规律、体现民意民智民利、符合宪法精神和法治基本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法律,就是“法约而易行”,行为标准适度,权利、义务、责任对等,非溯及既往,不互相冲突,从而便于全体人民遵守和执行。

所谓“善治”,既指方法意义上的“善于治理”,又指价值意义上的“良善治理”。习近平法治思想把“良法”注入法治体系和治理体系,推进法律的科学性与有效性相一致,法律的内在良善性与外在执行力相统一,法律的制度优势与党政的治理优势相结合,依法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辅成,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创造了国家和社会既安定有序又充满活力的善治局面。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以及社会公平正义、人民幸福安宁、“风景这边独好”的局面生动展现出把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中国奇迹”,科学诠释了以良法善治为本质特征的中国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四)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是最有效率的经济。市场经济的高效率就在于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的作用,但发挥市场经济固有规律的作用和维护公平竞争、等价交换、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基本法则,需要法治的保障。如果缺乏维护市场秩序的法治保障,市场行为就会失当,市场信息就会失真,公平竞争就会失序。如果缺乏对不正当市场行为进行惩防的法治体系,守信者利益得不到保护,违法行为得不到惩治,市场经济就不能建立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这三个理论命题深刻揭示了市场经济与法治保障的辩证关系和内在法理。

形成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必须坚持和发展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一些政府部门简单依靠行政命令和手段不当干预经济的惯性和冲动,解决好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的问题,为市场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创造宽松环境。必须在尊重市场规律、社会规律、自然规律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依法预防和化解各类风险和矛盾,营造规范有序的社会环境;必须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和经营权的保护,给各类市场主体合理预期;必须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法律秩序,健全维护公平竞争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司法,完善经营者竞争合规机制,引导经营者树立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健全涉外经贸法律规则,完善市场准入和监管、产权保护、信用体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五)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基于这一经典论语,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强调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制度的生命力在执行”“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当然,法律要实施得好,首先是法律制定得好。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强调道德对于法律实施的支持作用,指出:“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人们认同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最根本的是基于人们对法律所蕴含的道德是非观念和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和信仰。因此,必须以道德和核心价值观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和核心价值对法律实施的支撑作用,为法律体系运行和发挥作用夯实道德基础。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必明、令必行。”“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必须担负法律实施的法定职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禁止执法“作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实施在于人。”古人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纵有良法美意,非其人而行之,反成弊政。”基于此理,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在全面依法治国中起着关键作用的“关键少数”,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发挥“以吏为师”的表率作用。

(六)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一法理命题创造性地发展了法治政府的思想理论。其核心是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法决策,保护人民,接受监督。与西方固有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法理思想比较,习近平法治思想首先强调“法定职责必须为”,政府等国家机关既不能乱作为也不可不作为,该做的必须做好,不该做的绝对不能做。

从“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合乎逻辑地形成另外两个法理命题,即“有权不可任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宪法法律为政府建立了权力清单制度,确立了行政权力的边界,行政机关需恪守“有限政府”的理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也不要去干预依法自己不能干预的事情。恪守“权责统一”理念,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法无授权不可为”,本质上也是一种权利本位的法理思想,对应的是公民“法不禁止则自由”“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普遍法理。这两个“法不”实质上就是公民的“权利负面清单”,意味着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合法或准许的;每个人只要其行为不侵犯别人的权利和公认的公共利益,就有权利(自由)按照自己的意志活动。正如马克思一百多年前所说:“在法律上既未明文规定,也未加以禁止,这仅仅是一个妥当与否的问题。”

从实践层面,对于国家机关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则自由”,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即,“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七)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

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中国国情和中国法治话语体系,提出“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等法理命题,破解了长期困惑中国法学的理论难题,创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司法理论。

“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这一法理命题把司法普遍原理与中国司法体制、司法传统有机结合,提炼出包括侦查、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等国家专门活动在内的“大司法”概念。故司法权不仅仅是裁判权(审判权),而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这个命题一方面给予司法权一个开放的结构,无论是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检察机关行使追诉权、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还是司法行政机构行使裁判执行权,都包含着对事实、法律的判断;另一方面,又强调了在司法权力体系当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是裁决权,即审判权。所谓裁决、裁判、审判,就是法院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据法律的内在准则以及事理、情理、法理、道德、政策等审判理据做出裁决。特别是通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使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所以,审判才是本真意义上的司法,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就是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正是这样,我们可以得出三个理论命题,即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是定分止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是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这一命题的法理意涵在于:第一,司法审判权具有国家统一性,最能代表审判权统一性、表征“中央事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像我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各地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第三,司法权是司法机关专属权,法官办案“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恰如马克思所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第四,司法权运行必须接受监督,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进行。第五,司法机关人财物应该由中央统一管理和保障,但在一定时期可先由省级统管。

(八)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

古今中外思想家对法律价值和作用作过林林总总的阐述,诸如,“法者,治之端也。”“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法者,天下之准绳也。”“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分析借鉴古今中外法律观的基础上,对法律的作用做过一系列科学论述,例如“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法治,就是用法律来规范各个社会主体的行为。”“用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调节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是古今中外的通用手段。”这些论述和引论说明,法律具有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引领风尚、凝聚共识、保障发展、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等等作用,所以,“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法律有其固有的局限性:(1)由社会关系的多元性和复杂性所决定,法律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尽管是最重要的方法。(2)法律的调整机制是设定权利、义务、责任,在许多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领域,无法也不宜采用这种调整机制。(3)面对千姿百态、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法律不可避免地存在滞后性、不适应性。(4)人财物执法成本以及执法司法的人文环境和社会基础等不同程度制约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法律的这些局限和缺陷正需要由其他社会规范发挥优势,形成全面依法治国的合力。

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这一富于辩证思维的法理命题,为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有机衔接、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形成合力、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提供了科学论证。

(九)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

“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习近平用生动语言表达了丰富的法理。这个法理命题传承了中华法系的优良传统,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的思想精华,为我们正确认识法、理、情的关系提供了科学指引。法律应该是温暖的,有温度、含情理。

法律应该有温度,让人民感受到立法为民、惠民、护民。法律的温度首先应当体现在立法活动中和宪法法律中。古人说:“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马克思说:“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新时代立法应当深耕于中华文化的沃土,把那些有温度的中国精神挖掘出来、释放出来,使宪法法律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权利宝典”“人民自由的圣经”,坚强地守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孟德斯鸠曾把民法比喻母亲,说道:“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亲切表达了对法律温度的体验。

法律应该有温度,让人民感受到执法的人性、柔性、理性。习近平指出,我们“强调严格执法,让违法者敬法畏法,但绝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要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涉及群众的问题,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不要搞粗暴执法、‘委托暴力’那一套。”

法律应该有温度,让人民感受到司法裁判的法理、事理、情理。法谚云:“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法官释法说理正是解开当事人的“心结”的法宝。习近平指示司法人员,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负皆明、心服口服。法理、事理、情理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息息相通、彼此交融,其中,法理是根本理据,事理是科学判定,情理是道义基准,事理求“真”、法理尚“善”、情理通“美”。它们共同演绎出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和谐韵律,归结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终极目标。

(十)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律要在治国理政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有极大的权威。倘若法律失去权威,规则形同虚设,法律不仅无用,而且不成其为法律,“法将不法”必然导致“国将不国”。

那么,法律权威从何而来?法律是国家制定、认可或批准的规则体系,法律的权威自然离不开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至武装力量等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强制力。但是,从根本上说,“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而这又取决于宪法法律必须是“良法”,人民对宪法法律拥有安全、公平的合理预期。正如习近平精辟分析的那样:“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习近平进一步指出,人们对宪法法律的拥护和信仰,不光看宪法法律怎么规定,更是看宪法法律怎么实施。如果执法、司法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不到处找门路、托关系、请客送礼,不打点打点,不融通融通,不意思意思,就办不成事,那谁还相信法律、信仰法治呢?如果人们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了,还是要靠上访、信访,甚至采取聚众闹事等极端行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还有什么法治可言呢?

由此而论,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正如法国思想家卢梭所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治信仰不是天生的。为了增进人民对法治的信仰,在提高法律良善品质的同时,要持续深入开展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人民权益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靠人民维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连续实施了八个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经过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现代法治所包含的权利义务观念、自由平等观念、民主法治观念、公平正义观念、诚实信用观念、法德共治观念等先进的思想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理性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平等友好协商、和平理性化解纠纷等法治信仰正在蔚然成风。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哲理

哲理,比较普遍的理解是关于宇宙的根本原理和道理,是世界观的最高理论形式,是人们在长期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对自然、社会、人生、思维等领域的基本规律的理性认识,亦即各门学科总结提炼出来的反映事物存在和发展一般规律的学理。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哲理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对现实实践的理性认识的产物。法治领域的哲理主要指法律、法治、法文化中相对抽象的基本原理,是人们在长期法治实践中形成的对法治之本质属性、发展规律、运行机制等的科学认识,是关于法治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的一般理论。法治哲理在理论上是各种具体的法治命题、法治观点、法治理论的逻辑起点;在实践中是法治方略、法治模式、法治运行的理论向导。与政理和法理比较,法治哲理是最基础最基本最普遍的原理,同时也是法治的认识论、方法论和科学思维。

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深层汲取中华法治文明的思想精华和世界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不断深化对共产党依法执政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规律的认识,完成了从感性到理性再到实践的认识升华,形成了不可多得的哲理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哲理体现了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对法治的本质特征、功能作用、发展规律的理性认识,反映了我们党在深化、丰富、拓展法治哲理上的洞察力、批判力、创造力,为我们深刻认识法治现象构建了科学的解释系统,为我们研究法治、践行法治、布局法治提供了哲学思维和方法。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哲理命题,例如:

(一)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能作形而上学的理解,而必须将其放到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历史中把握。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人类所创造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总和。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一种重要表现形态。“政治文明”通常被界定为“人们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是较早论述“政治文明”的思想家。1844年,马克思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就明确使用了“政治文明”的概念。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了“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的论断。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法治视为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和重要标志。习近平指出:“法制文明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内容。”“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法治,就是用法律来规范各个社会主体的行为。”“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法治进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这些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法治与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内在联系的哲理,表明法治文明内含于政治文明之中,既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网络文明的制度表征,又是保障其他文明协调发展、共同进步的必要条件。

现代政治文明的实践证明,没有法治,人类的政治文明便如彩虹般易散而难以持久。法治对于政治文明的意义集中表现为对人民民主的确认、规范和保障,对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国家权力和公共权力的制约与防范;对国家机关运行设定法治原则,诸如人民民主原则、公平正义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迅捷高效原则等。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石是民主、法治、人权,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具有普遍意义

法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中国法治传承了中华优秀法治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既蕴涵着中华文化、中国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蕴涵着全人类共同价值,这使其有能力通向良法善治最高境界,有资格引领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方向。

当今世界,五彩缤纷的文明系统虽处在不同时空条件下,但无疑都存在着某些相通相近的价值因素。习近平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博大情怀和远见卓识,对人类文明发展进程所积淀下来的共同价值进行了提炼和概括,精辟阐述了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2015年,他在联合国大会上首次明确提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此后,在一系列重大场合,习近平重申并进一步阐述了全人类共同价值,强调“和平与发展是我们的共同事业,公平正义是我们的共同理想,民主自由是我们的共同追求。”习近平所主张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是基于文明互鉴而形成的价值共识,而非西方少数人立足于文明冲突而强加于人类社会的所谓“普世价值”,这是“共同价值”与“普世价值”根本区别所在。习近平锤炼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是对人类社会交往活动的理性总结,顺应了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趋向,体现了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关切。

“全人类共同价值”集中体现了21世纪法治文明的精髓和要旨,法治是为保卫和平、振兴发展、促进公平、伸张正义、发扬民主、保障自由而存在。具体展开,包括丰富的价值要素,例如,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公平正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构建包容性、共享性法律秩序,推进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全人类共同价值引领法治文明新方向,创造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三)法治和人治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基本问题

法治和人治作为对立的治理思维、治理模式和治国方略,在人类政治文明的长河中跌宕起伏,在不同的文化语境和时代背景下变幻多姿。在古代中国,法家强调“以法治国”“治国用重典”,而儒家则强调“为政在人”“治国靠贤臣”。他们所说的“法治”或“人治”都是蜗居在君权之下的“手段之治”而已。在古希腊,“法治论”强调法律的理性及其一般指引作用,“人治论”则强调圣贤的智慧及其对解决具体问题的个别指引作用,体现为普遍理性与特殊理性的差异。在现代社会,法治与人治的对立集中表现为“法大”还是“权大”,是“法律说了算”还是“权力说了算”,是“法依人”还是“人依法”。在相当长时间内,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于忽左忽右、时明时暗、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混沌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历史上第一次从哲理的高度把法治和人治问题作为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基本问题和现代化过程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习近平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习近平这一科学论断不仅从历史维度揭示出法治与人治的优与劣、利与弊、得与失、进与退的规律,也从哲理上强化了全党和全国人民“要坚持法治、反对人治”的坚定信念。

要法治还是要人治,不是一个任意的选择题,而是回顾历史必须反思、面对现实不能逃避的实践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与人治问题上的科学论断和鲜明立场,为我们认识法治与人治的对立关系、把握法治真谛、坚定奉法强国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理论向导,对于矢志不渝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必将指引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彻底告别人治传统而步入法治的光明大道。

(四)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

“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这个哲理命题深刻揭示了法治与现代化的必然逻辑。我们可以从这个命题合乎逻辑地推导出另一个论断,即一个现代化强国必然是法治强国。习近平多次引用“明法者强,慢法者弱”“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法家经典,教育全党和全国人民要坚定不移走奉法强国之路,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更好发挥法治对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国泰民安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法治促成了国家现代化,这体现在:法治是国家强盛的条件、标志和保障,法治成为国家和社会的核心价值,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成为支撑国家兴旺发达的强大力量;全社会尊重法治、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宪法具有极大权威,法律具有普遍实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人权和公民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权力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中拥有公认的法治话语权、规则制定权和法律适用权。

同时,法治现代化与民族复兴的中国梦也一脉相承。从历史上看,人类对现代化的追求是持续的,但世界各国通向现代化法治化的道路却不尽相同。习近平指出:“从已经实现现代化国家的发展历程看,像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呈现出来的主要是自下而上社会演进模式,即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一二百年乃至二三百年内生演化,逐步实现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像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呈现出来的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在几十年时间快速推动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很大。就我国而言,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等,正是按照“双向推动”的模式促成我国法治现代化,意气风发地迈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的新征程。

(五)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

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历史唯物主义对人类社会数千年风雨沧桑、兴衰交替的历史进行回观和反思,以史为鉴、察古知今,揭示出“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的历史规律。习近平指出:“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从世界历史看,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从当今世界看,法治逐渐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共同选择,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从人类政治文明史看,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近代以后,我国仁人志士也认识到了这个问题,自戊戌变法和清末修律起,中国人一直在呼吁法制、变法图强。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着手探索建立新型法治,在革命、建设、改革、复兴的百年奋斗中,党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无论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法治既是本质要求、重要内容,又是强大动力、重要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从历史逻辑中抽离出对法治作为国家治理之道的根本原因,事实上也为当下和未来提供了实践理据。

当前,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对外开放深入推进,需要更好树立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的理念,充分发挥法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六)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法度者,正之至也。”法律、法治的作用是法学的基本原理问题。古往今来,思想家、政治家、法学家等对此有过很多概括,且不乏极有深意的名言金句。在新时代,习近平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九个字来概括法律法治的作用,指出:“在‘四个全面’中,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这九个字虽短,但哲理深邃,是历史上法学思想的集成性结晶,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经验的哲理性提炼。

固根本,核心是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之根本,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之根本,马克思主义对意识形态指导地位之根本,固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之根本,确保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稳预期,核心是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网络生活和事务纳入法治轨道,形成稳定、可靠、巩固的法治秩序,藉以稳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网络晴朗之预期,稳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美好生活之预期;稳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之预期。

利长远,核心是把法治作为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坚持下去,让法治成为我们面向未来的底气。习近平指出:“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建设法治中国,......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 我们“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由此可见,利长远,就是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之长远,利中华民族千秋万代之长远,合乎逻辑地也包括利人类和平发展、世界大同之长远。

(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立场、观点和方法的有机统一体,系统观念始终是贯穿其中的科学方法。习近平指出:“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其精髓在于“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

习近平法治思想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系统观念创造性运用于法治领域,强调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制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要统筹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建设总体进程、人民群众需求变化等综合因素,使规划更科学、更符合实际。”“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顺应事业发展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全面加以推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要注重法治规划的前瞻性、全局性、集成性,法治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法治改革的关联性、耦合性、可行性。具体体现为:坚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历史方位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定位法治中国建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两个大局”时空背景中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法治中国建设的系统工程中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体框架下全面推进规范体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总体目标导向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中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双轮驱动下统筹推进法治领域各项改革;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和系统工程顺利推进、落地落实。

(八)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事必有法,然后可成。”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是方法之方法、思维之方法。习近平把唯物辩证法娴熟地运用于治国理政,强调指出,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要求我们善于处理局部和全局、当前和长远、重点和非重点的关系,在权衡利弊中趋利避害、作出最为有利的战略抉择。要反对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看形势做工作不能盲人摸象、坐井观天、揠苗助长、削足适履、画蛇添足。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发展地而不是静止地、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系统地而不是零散地、普遍联系地而不是单一孤立地观察事物,准确把握客观实际,真正掌握规律,妥善处理各种重大关系。具体到法治领域,习近平强调要坚持唯物辩证法,树立辩证思维,正确认识和处理关乎全面依法治国前进方向、发展道路、路径方法的重大关系,诸如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发展和安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等。

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许多饱含辩证思维的哲理命题,诸如: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权大还是法大”是个真问题;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依法依规行使可以造福人民,违法违规行使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加强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涛汹涌也不行;文明没有优劣之分,只有特色之别;坚持对外开放、文明互鉴,但不能机械临摹、全面移植;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但要防止形成“舆论审判”;等等。这些都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精准练达的辩证方法和理论思维的鲜活例证,彰显出富有鲜明时代精神和实践导向的科学思维方法,实现了法治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论的历史性飞跃。

(九)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

法治不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专利,而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是人类学会驾驭自己的重要发明。而中华法系在璀璨的人类法治发展史上,始终闪耀着文明之光。习近平指出:“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这是我们保持和增强中国法治历史自信和文化自信的“资本”和“资源”。

中华法系之所以“独树一帜”,其原由在于:第一,中华法系有悠久的历史。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唐律疏议》是代表性的法典,并成为东亚各国“母法”。第二,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诸如,“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第三,与其他法系不同,中华法系不是着眼于立法、审判这样的法律技术操作,而是着眼于整个文明秩序的建构,例如,主张“道法自然”“移风易俗”“社会和合”,坚持“礼法合一”“德法并济”“明德慎罚”“大德小刑”“克己复礼”,奉行“理天下者,以人为本”,坚持法制统一,坚持法德共治,因此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第四,中华法系形成于中国本土,但其影响力遍及东方相邻国家,并对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近代以来,虽然中华法系受到西方法律文化的强烈冲击,但其所体现的民族精神、智慧与理性一直延续至今,其文化根基仍然具有强大生命力。我们要全面准确地认识和理解中华法系,研究中华法系传统的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系之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然离不开法治文明的复兴。要实现法治文明的复兴,就必须重建具有中国特色和世界意义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的重建绝不是历史传统的简单再现,更不是为了复古寻旧,而是在新时代的历史条件下找到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契合点、与人类法治文明的连接点,推动中华法系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催生中国法系(新中华法系)的形成与成熟。

(十)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

“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归根到底是因为马克思主义行!”“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行,就在于党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并用以指导实践。”习近平的这些重要论述解开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大地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生生不息的“密码”——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在法治领域,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关键是做到“两个结合”。

一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同我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我国法治建设最大的实际,就是我们的法治国情和现状。第一,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是,我们已经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第二,中国共产党是由历史决定、人民选择、宪法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且长期执政的执政党,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第三,我们是在世界进入百年未有之变革动荡期、“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的历史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四,经过一百年的探索和努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同时我国法治建设特别是法治体系建设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在精准把脉上述国情和实际的基础上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一系列科学命题,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新的飞跃。

二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我国古代法治法学有许多超越时空、普遍有益、饱含精华、可为今用的概念、命题、论语等思想资源,这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得天独厚的文化优势。习近平法治思想一方面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真理力量激活了中华民族历经几千年创造的伟大文明,使中华法治文明再次焕发出蓬勃生机和魅力;另一方面,以中华优秀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新成果赋予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以丰厚的中国文化和民族精神。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遵循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规律和宝贵经验,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系统总结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规律,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充分汲取世界法治文明有益成果,解放思想、守正创新,提炼更多具有时代性、原创性、标识性、融通性的新概念、新命题、新话语,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法治话语体系,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不断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

余 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博大精深、内在融贯的理论体系,可采取不同路径和方法进行研究。本文首先从其思想体系中抽象出政理、法理、哲理并撷取其命题,进而作出学理性阐释。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工作中一个新路径新方法,对此有必要作出若干说明。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法理、哲理丰富而深邃,其经典命题数以百计,本文只是撷取最具原创性、标志性的30个命题进行专题性研究,其他命题有待后续研究。第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每一个政理、法理、哲理命题的意涵都很丰富,由于论文篇幅所限仅能就其核心要义作出阐释。第三,对这些命题的阐释,坚持以习近平的原著原文原义为根本依据,同时兼顾习近平论著中的肯定性引论为参照。第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法理、哲理的划分和归类是相对的,本文撷取的政理、法理、哲理命题中,有的命题实际上既可以归于政理也可以归于法理抑或可以归于哲理,本文根据每个命题的语境和主旨进行分类,着重阐释其所归类别内的思想精华。第五,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法理、哲理尤其是其命题,不是孤立存在而是有机统一、彼此交融、相互涵射的,其中,政理揭示法治的政治逻辑,明确法治的政治本质属性;法理揭示法治的价值精神,明确法治的良法善治定位;哲理揭示法治的基本原理,明确法治的哲学基础和思维范式。“三理”犹如“三原色”,描绘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而隽永的理论图景,展现出“中国之理”崇高且优美的思想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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